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
本文首先对会计信息披露中政府监管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阐述了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会计信息披露中政府监管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首先,政府失灵是会计信息披露中政府监管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监管制度本身的失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始终处于调整状态,这是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所致。(2)角色定位不清。政府既当“裁判”又“踢球”,自身利益考虑是其行为的最根本依据。(3)政府责任软约束。这主要表现在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审查执行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利与责任是不对等的。其次,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也是一个问题。监管不足主要表现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监管政策不足,政出多门,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过度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对上市公司不断地进行多头重复性检查。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的对策及建议。首先,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环境变化与对症下药。在借鉴《萨班斯—奥克莱斯法》时应采取积极和稳妥的思路,不但要密切关注美国和其他国家是如何具体实施该法的,而且要紧密联系中国国情,争取做到既把握住方向又切中时弊。其次,健全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政府角色归位,建立宏观监控体系。政府在监管中应主要负责法规制定和监督其执行。(2)将政府监管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管制越位与管制缺位都是不能允许的。(3)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地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4)健全法律法规建设,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体系。在我国这种以中小散户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证券市场中,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体系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有威慑力的重磅炸弹。
(王莉整理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8期,作者:杨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