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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会计制度》的新特点

中州审计2001.10

浅谈《企业会计制度》的新特点

周霞 张尽忠

财政部于2000年 12月 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的发布,对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

新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一是新制度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二是新制度更加详细、具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三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增加了许多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

一、计提坏账准备方面

1.扩大了计提范围。新制定规定,除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制度规定,企业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2.改变了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新制度改变了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固定方法计提的规定,而是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信息披露时予以说明。

3.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新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同时还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接受捐赠核算方面

新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相比,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核算时,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核算的:捐赠方如果提供了有关资产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要判断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不存在活跃市场,若存在,应按照其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若不存在,应按照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资本。

三、存货核算方面

新制度在存货核算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接受债权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及以非货币交易换人存货的内容。二是对盘盈、盘亏和毁损存货,不再经过有关方面批准,而是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由企业自行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对盘盈的存货,不是按估计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而是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实际成本。三是存货期末计价,新制度规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并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投资核算方面

这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取得债券利息的处理。新制度规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二是短期投资收到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的处理。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取得长期债权投资发生消费用的处理。新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但要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还规定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不包括相关费用。四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新制度规定既允许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五是分期付息债券计提利息的处理。新制度强调规定,分期付息债券在计提利息时,要作为流动资产,计入应收利息。六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核算。原行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新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收到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同时,新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由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为25%)股权降低为20%及以上股权,但要具有重大影响。另外还增加了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票股利的处理和投资的期末计价等规定。

五、无形资产核算方面

一是合理地界定了无形资产。新制度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特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这样的界定更合理,更科学。二是对某些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原则作了修改,主要表现在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制度规定只能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入账价值,而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是新制度要求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四是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新制度规定得较为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