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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制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细则确保政府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 马永义/文 目前 ,新制度要求政府会计主体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 形资产进行摊销 ,并对摊销的具体账务 处理做出规定 。为确保该规定的落地实 施 ,实务中仍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将无形 资产摊销纳入本单位会计政策的范畴加 以考量 ,在遵循 4 号准则原则性规定的 前提下 ,确定本单位各类无形资产的摊 销年限 ,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作为本单 位财务部门进行各类无形资产摊销的账 务处理依据 。
计提坏账准备
尽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下称《基本准则》)将预期能够带来经济 利益流入作为资产的功能属性之一来加 以界定 ,但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存在明 显差异的是 ,目前已经颁布的资产类具 体准则中均未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基本准则》将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作 为资产的功能属性之一来加以界定 ,从 根本上解决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资 产 、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
需要指出的是 ,新制度要求行政事 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 ,并对计提坏账准 备的账务处理做出规定 ,但未对政府会 计主体究竟该采用何种方法来计提坏账 准备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 ,现行的行政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度)并未要求行政 事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 。为确保新制度 顺利实施 ,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制定本单 位计提坏账准备相关操作细则 。 从过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而言 ,笔 者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账龄分析法 作为计提坏账准备备选方法加以考量 。
如果选择将账龄分析法作为坏账准 备的计提方法 ,则需要做好两项基础性 工作 :一是账龄组别的划分 ,二是每个账 龄组别坏账计提百分比的确定 。
笔者建议 ,将账龄组别做出如下划 分 :1 年以内 ,1 至 2年 ,2 至 3年 ,3 至 5 年 ,5 至 8年 ,8年以上 。至于每一账龄组 别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的确定 ,只需体 现出账龄越长计提坏账百分比越高的趋 势即可 。尽管面向个体间的债务人时 , 账龄分析法的实践逻辑并不完美 ,而且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主张采用账龄 分析法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坏账 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中账龄分析法仍 “时有现身”。
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规 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 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
从实务工作角度而言 ,行政事业单 位仍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明确本单 位各类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确定的会计政 策 ,作为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发出存货 账务处理的依据 。
(作者单位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 会计研究中心)
伴随《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 度”)的发布与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所面 临的制度生态发生明显改变 。新制度 采取“两账套”和“双基础”的技术路径 , 要求财务会计账套必须严格遵循权责 发生制 。为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 ,建议 各政府会计主体制定出适合自身情况 的操作细则 。
固定资产折旧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 产》对政府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折旧确 立如下具体规则 :政府会计主体计提固 定资产折旧时 ,不考虑净残值率 ;政府会 计主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只允许采 用使用年限法 。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下称“3号 指南”)对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 设备 、家具用具及装具四大类别下的各 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具 体表述方式分别为不低于多少年或多少 年至多少年 。
同时 ,3 号指南允许相关部门根据 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 类别 ,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 限 。有鉴于此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 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本单位会计政策的范 畴来加以考量 ,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预
行政事业单位仍需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明
确本单位各类发出存
货实际成本确定的会
计政策 ,作为本单位财
务部门进行发出存货
账务处理的依据

 


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 限 、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 制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折 旧年限 ,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在通 常情况下 ,不能仅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自 行确定后就进入实操层面 。
无形资产摊销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 产》(下称“4号准则”)对使用年限有限 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做出原则性规 定 。简言之 ,有法定年限 ,按法定年限 ; 无法定年限 、有合同或申请受益年限 ,按 合同或申请的受益年限 ;既无法定年限 也无合同或申请受益年限 ,应当合理预 计其使用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