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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一种特殊方式——破产兼并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郭矿生

  破产兼并作为市场经济中有效约束经济实体运作的一种手段,尽管在短期内对某一特定破产主体的阵痛是难免的,但其对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效应是重大的。因此,企业集团的破产兼并,不仅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经济现象,也是资本运营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方式。

  一、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财务功能辨析

  国有企业集团的破产兼并作为资本运营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方式,在其运作中有着十分明显的财务功能。

  1.并购功能

  一般而言,一个破产企业集团往往容易成为另一个企业集团兼并、收购、重组的目标。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渠道、方式的多样化,是其财务柔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降低资产专用性,防止机会主义选择和利用资产进行“寻租”的有效财务途径。破产兼并对破产主体而言,是一种极端的、最快的、有效的并购。

  2.优化功能

  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优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化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和社会资本结构。破产主体之所以破产兼并,在财务上主要是资本结构极度恶化,严重资不抵债。二是优化企业集团和整个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

  一个企业集团之所以破产,其根本原因是资本结构欠优和配置资源效率低下。

  因此,破产兼并优化资本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

  3.促进功能

  我国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因而许多人的经济理念中根深蒂固地认为企业集团破产是一件极不幸的事。诚然,就破产的当事人而言确有阵痛,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它更多的是长期的、正面的效应,是一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财务行为。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企业集团之间优势资源;二是促进企业集团资本;三是促进整个经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

  二、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难点的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常见经济现象,而且是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资本运营的一种特殊方式。目前,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理念性障碍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工作首先遇到的障碍是理念方面的。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国有企业集团是国家的,是不可能也不会破产的。这种长期形成的滞后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经营思维定式和企业运行方式与企业破产兼并发生了极大的冲撞,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工作的开展。

  2.体制性障碍的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集团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甚至产权主体缺位,成为影响、制约破产兼并的内在体制障碍;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成为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外在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集团因历史原因,所沉积的各种包袱十分沉重,也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活动的开展。

  3.资本结构性障碍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的资本结构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不合理。随着近年来生产能力不断扩大和盈利能力不足,国有企业集团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产生了存量资产庞大与现金流量资产稀缺之间的矛盾。银行成了最大的债权人,国有企业集团一旦宣布破产,银行受损首当其冲,所以银行债权人一般不愿主动申请破产。二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格局阻碍了破产兼并的实际运作,这不仅导致国有企业集团破产改革成本上升,而且严重扭曲了资本逐利的市场化规则。

  4.法制性障碍成因分析

  首先,我国的破产立法不统一。

  我国在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破产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对企业破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于复杂的破产还债问题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其次,破产程序不科学。《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宣告破产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且对企业是否进行停业整顿亦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游离于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对申请破产的企业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了解。因此,一切都由上级部门决定,明显不妥。

  5.执行性障碍成因分析

  破产执行难是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实际运作的实质难题。其难中之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安置、分流难;二是债权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保护难。因此,解决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前述障碍的克服,另一方面有赖于严格法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确保国有企业集团破产有序运作的策略

  根据上述分析,采取有效对策克服当前存在的诸多障碍,确保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这一资本运营特殊方式的有序运作,不仅是当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提高国有企业集团核心兼并价值观。

  1.破除理念障碍,树立科学的破产兼并价值观

  要充分认识到破产兼并的财务功能及作为国有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特殊方式的内涵,以及从整体上优化资本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搞好国民经济的重大现实意义。通过破产兼并,使国有企业集团从上到下都充分认识到优胜劣汰的现实,从而有利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以及破产兼并的市场化运作。另外,要破除企业破产是砸职工饭碗的观念,树立置之死地而重生的观念。

  2.实施有效调控,确保破产兼并有序运作

  国有企业集团的管理当局要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协同有关各方,搞好企业破产兼并的组织领导工作,坚持“少破产、多兼并的原则。具备破产条件,必须破产的企业集团可依法破产,而更多的国有企业集团应走兼并的路子。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国有企业集团走兼并的资本运营之路,成本较低,影响较小,容易克服破产的理念、体制、法制等障碍,而且有利于职工安置和较大程序地保障社会债务的可偿还性。同时,已进入破产兼并程序的国有企业集团,应严格依法按章进行破产兼并的运作,不能违法、违规操作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严肃破产兼并法治,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行为以谋求发展

  凡国有企业集团申请破产兼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必须责成企业提交关于破产原因分析的详实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对于确需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由企业依法规定程序提出。对于破产中涉及的经济犯罪、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审计、政法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要做到破产企业真正破产,而不能“名亡实存”,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土地和财产被拍卖,职工得到安置。

  4.创新破产立法模式,探索国有企业集团破产兼并新的法制保障

  传统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实践中暴露出的深层缺陷,即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封闭性及非效率性。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破产法模式,创建一种有利于保护和协调破产行为中各方利益的新的法律模式——相对破产法模式。

  这种破产法模式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将破产企业视为拟制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由有限制条件第三人(兼并人)与债权人会议依照市场规则和双方独立意志达成的破产兼并协议,使破产企业整体得以存续并由兼并人享有破产企业产权、由债权人以不同方式实现破产债权的一种崭新的破产法模式。这种破产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协调和保护破产行为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国有企业集团以破产兼并为契机、谋求新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

  [点评]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实施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而破产兼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一种特殊方式。

  本文首先对破产兼并的财务功能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破产兼并的难点、成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指出了企业破产兼并的运作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出了要创建一种有利于保护和协调破产行为中各方利益的新的法律模式——相对破产法模式,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