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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略论

一、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概述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合伙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法人的形式。但是,鉴于合伙制的所带来的严格责任,在1997年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过程中,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然而,采用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比较僵化。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忽略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专业中介结构的特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服务质量,蕴含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知识、执业水平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与合作。尤其是有限责任导致执业人员对风险的不够重视从而严重影响执业质量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种崭新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美国首先出现的一种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不足。它规定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保留了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无限责任而摒弃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有效地减少了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降低了合伙人之间事前相互了解的成本和执业中相互监督的成本,满足了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它保留了合伙制中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使得它同样能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较强的约束,使注册会计师不致轻易地牺牲公众利益。所以有限责任合伙制能够实现公众利益与事务所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仅在其出现几年后的1995年底,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就已经完成了从合伙制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受美国影响,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对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变革。英国也在2000年7月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制已成为当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势在必行,它将能有效地满足目前实践中的需要。这种制度较好地控制了执业风险,已经成为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作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的首选形式,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社会审计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面临的挑战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行并非是一个简单短期的过程。第一,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这两种形式。第二,改制后出现的事务所松散的联合不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第三,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入水平严重不配比。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从总体上来说,收入水平偏低,以较低的收入承担无限的责任,使我国现已习惯于承担低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对有限合伙制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这势必影响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第四,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一是个人财产的界定、分割的制度有待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规定,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对个人财产、私有产权有清晰的界定、明确了个人财产范围、价值,才能使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追索成为现实。二是尚未建立有效的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难以分散。我国现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窄、保险责任界定不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广。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在推行这个制度之前,首先应完善制度实施所依赖的整体环境,为制度的顺利推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