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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或其他类似工具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考虑的要点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或其他类似工具)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 债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1. 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 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 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 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 的:①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 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②当该初始期 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 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 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 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 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3. 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应当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规定的 “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 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 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 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 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 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 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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